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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 2018-04-04 来源: 市公积金中心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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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推动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联合印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行政辖区内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三条 城镇用人单位与港澳台同胞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规定,为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条 港澳台同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相同。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颁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我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单位和个人应同比例缴存,缴交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第五条 港澳台同胞为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其单位缴存部分与个人应缴存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第六条 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七条 港澳台同胞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的。

(四)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

提取资料、金额和时间根据《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提取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港澳台同胞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贷款时已在我市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当前正常缴存。

(二)所购买自住住房位于我市行政辖区内。

(三)二手房为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六个月内或购买商品住房签订备案合同之日起一年内。

(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享受同等市民待遇,贷款资料按《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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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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