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精神,从2014年11月22日起,我市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年利率从4%调整为3.75%,五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从4.5%调整为4.25%。对于降息日之后申请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新利率4.25%执行;对于在降息日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于2015年1月1日,按降息后的新利率执行。
此次调息,减轻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节省了一笔利息支出。以公积金贷款最高额60万、贷款期限30年、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例计算,调整后同调整前相比,贷款职工每月要少还88.47元,30年总共少支出利息31849.2元;调整后同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相比,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月要少还703.73元,30年总共少支出利息253342.8元。(信贷业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