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不再由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通知》(川建金发〔2018〕409号)精神,从即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不需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确有需要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窗口自行扫描打印或复印,且不得向职工收取任何费用。(归集科)
主办单位: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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