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和《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和《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日期: 2014-11-11 来源: 市公积金中心 分享:
【字体: 打印

广公积金委20141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

和《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和《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

2、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1031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1031日印发

附件1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男性未满60岁、女性未满55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前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含外商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定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规定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储专户,并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台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八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必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一)单位携带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二)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按填表说明如实填写单位性质、汇缴总人数、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月工资额、缴交率等内容后,加盖单位公章,于5日内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无误后,开立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每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制作发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章的住房公积金储金卡,作为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单位办理登记及账户设立后,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台账,记载单位缴存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储金卡由单位指定经办人统一保管并如实登记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结息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对,做到账卡相符,并随时接受单位职工查询。

(五)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比照单位职工缴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由个人全额缴存)。

第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存储专户;财政直发工资的人员,则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并在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转入住房公积金存储专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十条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含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补贴等现金性收入)的10%(单位、个人各5%),不得高于工资收入的24%(单位、个人各12%)。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人均收入标准(以市统计局公布标准),则按上一年度全市城镇人均收入标准计算缴交住房公积金。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工资基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以市统计局公布标准)的三倍。超过此标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拒收。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更不得无故欠缴或断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单位在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后,即可缴存首月住房公积金,然后单位每月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整个过程称之为汇缴。

第十三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的首月汇缴程序

(一)单位应先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及其工资基数以及缴交额。

(二)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联,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留存第一联。

(三)单位在职工工资中核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四)单位核定职工个人连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于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由单位经办人至受托银行办理汇缴转账或交现金,并取得经银行签章的转账凭证或现金交款凭证。

(五)单位经办人携带转账凭证或现金交款凭证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第二联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证。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单位汇缴的首月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内。

第十四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以后各月汇缴程序。单位首次汇缴住房公积金后,以后各月的汇缴只需根据单位职工及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变动情况,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汇缴金额,然后按首次汇缴程序办理缴存。如单位职工人数及缴存金额无变化则按上月程序汇缴。

第十五条 财政代扣缴住房公积金的汇缴程序

(一)单位于每年12月底,将下年度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名册报送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该单位当月住房公积金划转至住房公积金存储专户,并将代扣代缴凭证通过经办银行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后,按首次汇缴程序办理缴存。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单位因故未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则应进行补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62号令)发布前就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因故中断缴纳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单位确定应补缴的职工人数、补缴的金额和补缴时段。

(二)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两联后,按首次汇缴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封存。职工因故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支取条件时,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应办理封存,保留在职工的账户中。

有下列情形的,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职工停薪留职的;职工因长期病假、事假、待岗而领取折扣工资,并征得本人同意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旷工、判刑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其他需要封存的情形。

因公外派人员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工作期间,其住房公积金暂时封存,回国工作后由原单位按其在国(境)外工作时间和国内本人工资标准计算补缴。其配偶随任驻外前为在职职工的,参照因公外派人员办理。

封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暂存在职工原单位名下的职工个人账户内,待该职工恢复缴交住房公积金时,由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住房公积金启封申请》,为职工恢复缴交。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职工变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新调入单位名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户名内,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也做相应调整。转移的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职工调动工作单位时,广元市行政辖区内的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广元市行政辖区以外的根据个人情况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调出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公章,送交调入单位签章确认。然后由调出调入单位各留存一联,第三联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第三联后,办理该职工账户转移,并开具《职工调动明细》(清单)一式三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原单位以及调入单位各留存一联作记账凭证。

(三)在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办理职工账户余额转账。

(四)职工调出广元市行政辖区工作,需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应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第十九条 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应定期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每年630日结息后打印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单,单位经办人在核对姓名、账号、身份证号码、缴存余额、利息等要素无误后加盖本单位公章,交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档,职工当年利息收入由单位经办人及时填入住房公积金储金卡内。

第二十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设立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单位在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办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单位名称、地址改变时;单位性质改变时;单位发薪日改变时;单位经办人改变时。

单位自发生上述情况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变更登记,步骤如下:

(一)单位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表》,并按填表说明如实填写,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经办人携带《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表》和变更证明材料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三)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的批准文件、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缴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撤销或破产的情形时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发生上述情况的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为职工补缴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后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发生上述情况时,原则上不再为职工计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注销登记的单位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携带以下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盖有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正在破产清算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企业因其他原因拟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上级部门批准撤销文件或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文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以下情况清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销户手续;职工有接收单位的,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提取条件的,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或销户支取。

第二十三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全额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账户内的余额并销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

(四)异地调动的;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七)职工考取研究生并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

(八)职工离职参军的;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但本人或配偶未还清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予办理销户提取。

第二十五条 部分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部分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无自有产权住房需租赁自住住房的(限本市境内);

(四)职工本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职工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的,可不予受理该单位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结息后单位不按时核对账务并返还结息对帐单的,可不予受理该单位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国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支持个人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所管理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自住住房借款。

第二章 贷款委托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贷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贷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管理。

第六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贷款使用、归还、付息明细账目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贷款使用、归还、付息情况统计表。

第七条 贷款人应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收贷款本息,对到期不能及时偿还的贷款应及时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协助清收。

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用途

第八条 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在职职工或自由职业者,均是本贷款的发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九条 本贷款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市县区执行同一标准。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市县区执行同一标准。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的担保

第十三条 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抵押财产应当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担保法》、《物权法》中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四条 贷款的担保可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三种方式。

第十五条 借款人担保措施未落实且贷款法律文件和手续未办理完毕之前,不得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的归还

第十六条 贷款实行两种归还方式:一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二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等额本息还款方法还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不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或无力偿还借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直接扣收借款人(夫妻双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归还借款本息。

第十八条 借款人贷款满一年后,可以申请提前归还贷款。

第七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借款人需要变更合同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后,可变更《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

第二十条 借款人需要变更借款合同抵押物时,在新的贷款抵押物没有落实前,不得解除原抵押物的抵押权。

第二十一条 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新的保证人,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及有关担保合同终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我国《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追究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予、重复抵押处置的;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处理质押物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担保人违反合同担保条款(含保证、抵押、质押)的。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逾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按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利息处罚规定执行。

(二)在贷款期限内连续三个还款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或累计六个还款期未归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依照《担保法》和《物权法》有关规定主张实现抵押权和质权,追究借款人、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三)对于累计拖欠贷款达到六个还款期未归还的借款人,再次申请贷款时,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若签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依法提请仲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主办单位: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38 川公网安备51080002000291号 蜀ICP备09026795号-1

业务咨询电话:0839-3309842(贷款) 0839-3316957(归集、提取) 工作联系电话:0839-3308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