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我省全面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策部署,更好地满足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中低收入者住有所居的现实需求,市公积金中心聚焦“灵活”惠民,主动延伸服务触角,积极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落实落地。
参加范围“灵活”。在全面取消户籍限制的同时,打破身份限制,以往公积金建缴范围以在职职工为主,现在只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未满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缴存使用“灵活”。在缴存基数上,最高不高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可在10%~24%范围内自主确定;在缴存方式上,可灵活选择自由缴存、一次性缴存或定期缴存等多种方式;在提取使用上,除与在职职工享受同等权益外,未办理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可随时终止缴存协议,办理销户提取。
身份转换“灵活”。灵活就业人员工作形式发生变化时,支持个人账户在灵活就业缴存和单位职工缴存之间相互转换。跨城市就业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接续手续,计算贷款权益时,缴存时长、缴存金额合并计算。
支持政策“灵活”。为鼓励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除按照国家规定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1.5%计息外,我市还按照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缴存额的1%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缴存补贴,综合收益远高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收益。在贷款购买商品房时,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又提又贷”“代际互助”等政策支持。
下一步,中心将借鉴国省试点地区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成立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建制研究专班,建立与先进地区常态化经验对接机制,定期获取最新改革案例,按季度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进一步健全政策和内控制度体系,不断提升政策的科学性、持续性和协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