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各缴存单位未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不得擅自降低和提高已确定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根据广元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6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9307元。按此计算,2017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4827元。(中心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