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日期: 2019-04-25 来源: 市公积金中心 分享:
【字体: 打印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账户内的余额并销户(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方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一)职工退休的;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部分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限配偶、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单位和职工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可不予受理该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四: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本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提取,准予提取的应及时办理,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


附件下载:

主办单位: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38 川公网安备51080002000291号 蜀ICP备09026795号-1

业务咨询电话:0839-3309842(贷款) 0839-3316957(归集、提取) 工作联系电话:0839-3308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