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
物业管理费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地为缴存职工提供住房消费支持,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行政区域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缴存职工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物业费)的管理。
第三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仅限用于支付申请人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
(三)仅限于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申请人每年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提取上限按5000元/年标准执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提取上限按3000元/年标准执行。
第五条 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元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物业管理费)》;
(二)住房公积金储金卡;
(三)申请人身份证;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五)申请人银行卡;
(六)不动产为配偶单方所有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以上(三)(四)(五)(六)项材料均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缴存职工违反本办法,采取欺骗手段,以支付物业费名义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收回所提用于支付物业费的资金,并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元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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