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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

日期: 2013-04-08 来源: 市公积金中心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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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进组织机构代码广泛应用,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现将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发[2008]1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贯彻落实。
一、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充分运用各自的信息平台宣传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和国家标准的执行规定,认真研究协作方式,协调工作程序,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申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时,缴存单位应提供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件(副本)》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集成电路(IC)卡”。
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相应的(IC)卡或提供的证书过期失效以及未年检的单位,应督促其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受理部门办理代码相关手续,限期补充完善所有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方能办理该单位相关公积金业务。
三、质监部门在出具、年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时应审核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方能办理该单位年检等相关业务。
四、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及时办理、年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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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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