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修订《广元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
细则》的通知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依法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本人申请、单位审核、中心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一)职工退休的;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在单位缴清职工住房公积金后,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并办理销户;但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有公积金贷款的,须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方可办理销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的部分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六)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限配偶、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三章 提取资料、额度、时限
第七条 职工退休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二)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退休证或退休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本人银行卡。
第八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二)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或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职工本人银行卡。
第九条 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定居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二)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境定居证明文件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本人银行卡。
第十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死亡销户);
(二)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三)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特别说明:
1.代办人员办理,须出具死亡职工原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及户名;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须出具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账户余额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应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二)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本人银行卡。
第十二条 购买商品房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购买商品房);
(二)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复印件;购房首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本人银行卡。
办理时限:《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提取额度:购房全额付款的,提取额不超过总房款的80%;首付含商业银行贷款的提取额不超过总房款的20%(购房首付款的,实行“先自付后提取”);提取金额保留千元位。
特别说明:
1.所购买的商品房须为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房产;
2.在购房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受理其该套住房相关公积金贷款申请;
3.在购房时已申请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受理其该套住房的提取业务;若二次购房提取,须间隔一年时间。
第十三条 购买二手房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购买二手房);
(二)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购房屋过户后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六)职工本人银行卡。
办理时限:房屋产权过户后6个月内办理提取。
提取额度:不超过房产交易增值税发票载明的房屋总金额的80%,提取金额保留千元位。
特别说明:
1.所购买的二手房须为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房产;
2.在购房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受理其该套住房相关公积金贷款申请;
3.在购房时已申请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受理其该套住房的提取业务;若二次购房提取,须间隔一年时间。
第十四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限广元市行政辖区内):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建造、翻建、大修);
(二)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提供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办理提取;
(五)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提供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办理提取;
(六)职工本人银行卡。
办理时限:符合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在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后一年内;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截止到《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呈报表》批准时间后一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费用(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提取金额保留千元位。
特别说明:所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须为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房产,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限广元市行政辖区内):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偿还公积金贷款);
(二)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本人银行卡。
办理时限:《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执行满一年后办理。
提取额度:年度还款提取金额以系统提示的当月还款金额计算年度还款总额,且公积金余额须保留1个月还款金额。
特别说明:
1.凡开通公积金委托扣款还贷业务的,不再上述提取范围内;
2.提前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持身份证和银行卡到公积金信贷业务窗口办理。
第十六条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二)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银行加盖业务印章的当前贷款余额表及近3个月还贷明细;
(五)《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和配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六)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商业银行加盖业务印章的一次性还款同意书;
(七)职工本人银行卡。
办理时限:《商业银行借款合同》执行满一年后办理。
提取额度:年度还款提取金额以商业银行出具的近3个月还贷记录,计算年度还款总额;提前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款当前的贷款余额;提取金额保留千元位。
特别说明: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第十七条 租赁自住住房的(限广元市行政辖区内):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租赁自住住房);
(二)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房产管理处出具的房源信息查询表;
(五)职工本人银行卡。
提取额度: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6000元;当年未提取的视作放弃,提取额不累计到下一年度。
特别说明: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广元市行政辖区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十八条 装修自住住房的(限广元市行政辖区内):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装修自住住房);
(二)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装修房屋为商品房的须提供已登记备案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同时还需提供房屋装修施工现场照片(含小区大门、门牌号及施工现场);
(五)所装修房屋为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还需提供房屋装修施工现场照片(含小区大门、门牌号及施工现场);
(六)职工本人银行卡。
办理时限:所装修住房为商品房的,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2年内办理提取; 所装修住房为二手房的,在房屋过户后6个月内办理提取。
提取额度:仅限于一次性提取且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特别说明:
1.所装修的住房须为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房产。
2.所装修的住房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购房时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款或提取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在上述提取范围内。
第十九条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物业管理费);
(二)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已办理了房屋产权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按合同交房时间办理提取;
(五)《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为配偶单方所有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职工本人银行卡。
提取额度:提取上限按5000元/人/年标准执行,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提取上限按3000元/人/年标准执行;当年未提取的视作放弃,提取额不累计到下一年度。
特别说明:本人及配偶在广元市行政辖区内有自住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条 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限配偶、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重大疾病或灾难事故);
(二)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两年内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五)近一年内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难事故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职工本人银行卡。
特别说明:
1.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在上述提取范围内;
2.重大疾病种类包括恶性肿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帕金森氏病等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
第二十一条 自由人提取公积金的,参照各类部分提取办法执行;销户提取的,须女满50周岁,男满55周岁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二条 职工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职工凭储金卡、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
第二十四条 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办理。本人因故不能到场办理的,可委托办理。受托人办理时须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由人除外)。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对职工本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提取,准予提取的应及时办理,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
第二十六条 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资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经管理中心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同时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提取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采取转账支付方式,实时划转到本人银行存款账户。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凡单位及个人出具伪证,骗取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其追回,五年内禁止提取和贷款,并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实施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