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委托扣款还贷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防范信贷风险,减轻住房公积金借款职工还贷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办理范围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还贷(以下简称:委托扣款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及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还贷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直接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扣收当月应还款金额,用于偿还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条 凡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其住房公积金按规定连续足额在广元市行政辖区内缴存的借款人(公积金帐户余额须大于三个月应还款额度),均可申请委托扣款还贷业务。
第三条 还贷顺序。签订《协议》后,借款人将列为还贷的第一顺序,借款人配偶将列为还贷的第二顺序,《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的银行账户将为还贷的第三顺序。
第四条 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借款人(配偶)帐户余额须支持12个月足额扣款,并能按月足额缴存的,在确保委托扣款还贷业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借款人原则上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名下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但不得受理其它类别提取业务。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五条 委托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配偶方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在其公积金贷款受理地提出委托扣款还贷业务申请。
第六条 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与委托人签订《协议》。
第七条 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在办理贷款业务同时可签订协议,并从首次还款期执行委托扣款还贷。
第三章 扣款顺序
第八条 在《协议》规定的扣款日,系统自动扣划第一顺序扣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相应金额。
第九条 当第一顺序扣款人公积金余额低于100元,系统自动转为扣划第二顺序扣款人(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相应金额。
第十条 当第二顺序扣款人(借款人配偶)公积金余额低于100元,系统自动按第三顺序扣款。
第十一条 当第三顺序约定的个人银行账户余额仍不足还贷时,实行据实扣划,即对该帐户实有余额全额扣划用于还贷。扣款不足的部分按逾期贷款管理,并在逾期期间按协议顺序循环扣款。
第四章 协议变更
第十二条 在委托扣款还贷期间,委托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不同情况,终止原协议并另行签订协议:
(一)如委托人婚姻状况由单身变为已婚,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可将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追加为委托扣款账户。
(二)如委托人婚姻状况由已婚变为单身,经双方一致同意,可由其中一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委托扣款账户。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可单方面终止协议:
(一)借款人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长期严重逾期的;
(三)涉及住房公积金借贷诉讼纠纷的;
(四)委托人缴存账户被司法查封冻结的;
(五)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正式终止的;
(六)其他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情形。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协议终止后,借款人仍应继续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在协议履行期间,因国家法定利率调整等政策性因素导致扣款金额发生变化的,管理中心将按新的政策
标准执行,不再告知委托人。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开通银行还款账户的短信提示功能,并在还款账户上实时保留至少一个月的还贷资金,避免因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委托扣款还贷失败。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及时查询、实时关注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贷款偿还情况,避免造成贷款逾期,影响个人征信,由此造成的贷款逾期等违约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