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单位和个人疫情防控责任义务问答材料

单位和个人疫情防控责任义务问答材料

日期: 2022-02-17 来源: 市公积金中心 分享:
【字体: 打印


 

一、单位、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责任和义务

(一)单位在疫情防控中有哪些责任?

答: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所有市场主 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要制定完善本单位疫情防控方案,指定专 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规定。

1.人员管理。(1) 建立员工外地出差、旅游等往返登记制度, 及时做好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与感染者有轨迹交叉员工排 查,并向所在社区报备。(2) 做好员工每日体温、症状等健康监 测,建立监测档案; 督促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员工及时 就医排查; 对高风险岗位员工按照要求开展定期核酸检测。(3) 提示员工随身携带 口罩,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时佩戴; 公众服务 行业应督促工作人员佩戴 口罩。(4) 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最新规定 和动态,通过张贴海报、播放宣传视频、微信、微博等方式加强 对员工的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普及。(5) 发现“红码”人员时,应 立即联系就近发热门诊上门接诊,督促员工做好个人防护,等待 转运管理; 发现“黄码”和与感染者有轨迹交叉人员时,应立即 督促员工戴好 口罩,到就近核酸检测机构进行核酸检测。(6) 按 照重点人群“应接尽接”的原则,组织员工做好疫苗接种工作。7) 做好外来人员佩戴 口罩、体温检测、扫码亮码工作,无码 人员重点登记姓名、电话、现居住地、外出史等信息,发现近期 去过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禁止进入,并提醒其主动向社区报备, 同时将人员信息报送所在地社区。

2.场所管理。(1) 保持公共区域和办公区域环境整洁,及时 清理垃圾。在办公室、食堂和卫生间等场所应设置洗手设施,如 无洗手设备,应配备速干手消毒剂。(2) 加强办公区域、会议场 所、卫生间、食堂、宿舍等场所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如使 用集中空调,开启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新风 口和排风 口是否保 持一定距离,对冷却塔等进行清洗,保持新风 口清洁; 运行过程 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加强对冷却水、冷凝水等的卫生管理,定 期对送风 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3) 加强对办 公区域、会议场所、卫生间、食堂、宿舍及其他活动场所和物品 的清洁消毒,适当增加电梯、公共卫生间等公用设备设施和门把 手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频次。(4) 减少集体性聚集活 动,确需开展的,要严格控制参与人数,落实戴 口罩、一米线等 防控措施; 鼓励错峰用餐,减少堂食和交流; 鼓励采用无纸化办 公,降低接触传播风险。(5) 在电梯等密闭空间内,应要求人员 佩戴 口罩。(6) 重点场所、重点机构还应按照国家、省和属地疫 情防控要求做好场所管理。

3.应急处置。(1)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疫情防控应急处置 预案或处置流程,并定期开展演练。(2) 做好适量的 口罩、洗手液、消毒剂、非接触式温度计等防疫物资储备。(3) 出现新冠肺 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时,立即做好单位出入管 控,减少人员内部流动; 通知不在单位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减少 外出,并向所在社区报备。(4)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 做好 人员转运、核酸检测、流调溯源、场所管控、人员安抚等工作。 5) 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相关场所进行终末 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 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各单位在落实好以上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 上,还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国家、省和属地相关规定有针对 性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二) 单位、个人在疫情防控中有哪些义务?

答: 1.如实报告义务。《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 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2.紧急自 救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 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 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 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 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报告; …… ”3.服从指挥、积极防疫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 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 会秩序。”4.接受预防、控制措施义务。《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 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 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 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个人、企业、其他组织等违反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规定的 法律责任

(一) 对妨害新冠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 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如进入公共场所拒绝出示健康码、 不配合体温检测与登记等行为,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 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 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规定,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 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 以下罚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 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 法犯罪的意见》 中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 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 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 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依照《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 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袭警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 对于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拒 绝配合检疫、隔离、治疗,擅自离开隔离地区的,会承担什么法 律责任?

答: 作为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应该 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 提出的预防、控

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刑 法》 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最 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刻意隐瞒曾途经疫区,拒绝接受检疫、 隔离,肆意接触他人,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 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可判处有期 徒刑七年。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根 据《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可判处死刑。

(三) 对于疫情期间违规举办规模性聚集活动,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 疫情期间,违规组织群体性聚餐活动的举办者,造成病 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 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同时,已经确诊病人或者疑似 病 人参加群体性聚餐的,根据《刑法》 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还可能 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

(四) 疫情防控期间聚集赌博、为赌博提供场所的,会承担 何种法律责任?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   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   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   以赌博为业的,根据《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论处。

(五) 个人和组织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的, 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 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可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与新冠肺炎疫情 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 条规定,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 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的,根据《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处罚,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 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据《刑 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分裂国家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最高可判处无 期徒刑。

(六)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区工作 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 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会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答: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 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 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的 规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七) 在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 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会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答: 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 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预防、 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 致人伤残、死亡的, 根据《刑法》 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  条规定,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最高可判处死  刑。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可能涉嫌违反《刑法》 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涉嫌构成“抢劫罪”,  最高可判处死刑。

(八)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隐瞒行程,传播疾病危害公共 安全,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 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 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按照“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 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 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 条第二款规定,按照“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九) 在疫情防控期间,商家哄抬物价,发国难财,会承担 什么法律责任?

答: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 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此种行为是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价格法》 第十 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规定, 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 以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 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垄断货源、囤积居奇、牟取暴 利的, 处以通报批评、限价出售 商品、强制收购商品、没收非法所得、 没收销货款、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违反 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 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 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 项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 假借疫情,发布虚假商品广告,会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答: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 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 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涉嫌构成“虚 假广告罪”, 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十一) 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的,会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答: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 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 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有期 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十二) 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防疫用品的名义诈骗,会 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答: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 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 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 定,涉嫌构成“诈骗罪”, 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规定的法律责 任

(一)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规定,会 承担何种纪律责任?

答: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的纪律责任。

(二) 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会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答: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 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 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 法》 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主办单位: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38 川公网安备51080002000291号 蜀ICP备09026795号-1

联系电话:: 0839-3308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