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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日期: 2019-07-15 来源: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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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及窗口: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6、7、8窗口

业务办理、咨询电话:市本级窗口  0839)5572068 

苍溪服务窗口(0839)5224015

旺苍服务窗口(0839)4222596

剑阁服务窗口(0839)6601866

青川服务窗口(0839)7209515

利州服务窗口(0839)5572066

昭化服务窗口(0839)8724054

朝天服务窗口(0839)8623867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预约办理、网上办理

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gys.sczwfw.gov.cn/

办事指南获取方式:B区大厅各楼梯口侧触摸屏、各窗口多功能服务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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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广元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三、申请条件

1.所购买的商品房产权须为职工本人、配偶名下单独所有或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共同所有;所购买的商品房须为职工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职工购买商品房属非住宅性质公寓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的住宅性公寓除外);

2.在购房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受理其该套住房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3.在购房时已申请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受理其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四、申请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购买商品房);       原件1份

(二)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地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提取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复印件;购房首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五、数量限制

无。

六、办理流程

受理→复审→办结。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注意事项

1、办理时限: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办理;

2、提取额度:购房全额付款的,提取额不超过总房款的70%;首付含商业银行贷款的提取额不超过总房款的30%(购房首付款的,实行“先自付后提取”);提取金额保留千元位;

3、若再次购房提取,距上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4、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及窗口: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6、7、8窗口

业务办理、咨询电话:市本级窗口  0839)5572068 

苍溪服务窗口(0839)5224015

旺苍服务窗口(0839)4222596

剑阁服务窗口(0839)6601866

青川服务窗口(0839)7209515

利州服务窗口(0839)5572066

昭化服务窗口(0839)8724054

朝天服务窗口(0839)8623867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预约办理、网上办理

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gys.sc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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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广元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三、申请条件

1.所购买的二手房产权须为职工本人、配偶名下单独所有或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共同所有;所购买的二手房须为职工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职工购买的二手房属非住宅性质公寓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的住宅性公寓除外);

2.在购房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受理其该套住房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3.在购房时已申请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受理其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若再次购买二手房提取,距上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四、申请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购买二手房);       原件1份

(二)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地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提取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三)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四)所购房屋过户后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五、数量限制

无。

六、办理流程

受理→复审→办结。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

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注意事项

1、办理时限: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办理;

2、提取额度:购房全额付款的,提取额不超过总房款的70%;首付含商业银行贷款的提取额不超过总房款的30%(购房首付款的,实行“先自付后提取”);提取金额保留千元位;

3、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及窗口: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6、7、8窗口

业务办理、咨询电话:市本级窗口  0839)5572068 

苍溪服务窗口(0839)5224015

旺苍服务窗口(0839)4222596

剑阁服务窗口(0839)6601866

青川服务窗口(0839)7209515

利州服务窗口(0839)5572066

昭化服务窗口(0839)8724054

朝天服务窗口(0839)8623867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预约办理、网上办理

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gys.sc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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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广元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三、申请条件

所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产权须为职工本人、配偶名下单独所有或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共同所有,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申请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建造、翻建、大修); 原件1份

(二)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三)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提供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办理提取;验原件 复印件1份

(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提供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办理提取;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五、数量限制

无。

六、办理流程

受理→复审→办结。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注意事项

1、办理时限:符合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在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后1年内;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截止到《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呈报表》批准时间后1年内;

2、提取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费用(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提取金额保留千元位;

3、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及窗口: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6、7、8窗口

业务办理、咨询电话:市本级窗口  0839)5572068 

苍溪服务窗口(0839)5224015

旺苍服务窗口(0839)4222596

剑阁服务窗口(0839)66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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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预约办理、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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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广元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三、申请条件

1.凡开通公积金委托扣款还贷业务的,不再上述提取范围内;

2.提前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银行卡到公积金信贷业务窗口办理。

四、申请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原件1份

(二)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五、数量限制

无。

六、办理流程

受理→复审→办结。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注意事项

1、办理时限:《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执行满1年后办理;若再次还贷提取,距上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2、提取额度:年度还款提取金额以系统提示的当月还款金额计算年度还款总额,且公积金余额须保留1个月还款金额;提取金额保留千元位。

3.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及窗口: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6、7、8窗口

业务办理、咨询电话:市本级窗口  0839)5572068 

苍溪服务窗口(0839)5224015

旺苍服务窗口(0839)4222596

剑阁服务窗口(0839)6601866

青川服务窗口(0839)7209515

利州服务窗口(0839)5572066

昭化服务窗口(0839)8724054

朝天服务窗口(0839)8623867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预约办理、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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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广元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三、申请条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2.凡开通公积金委托扣款还贷业务的,不在上述提取范围内。

四、申请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原件1份

(二)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三)银行加盖业务印章的当前贷款余额表及近3个月还贷明细;原件1份

(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和配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验原件

   (五)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商业银行加盖业务印章的一次性还款同意书;                                        原件1份      

五、数量限制

无。

六、办理流程

受理→复审→办结。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注意事项

办理时限:《商业银行借款合同》执行满1年后办理;若再次还贷提取,距上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提取额度:年度还款提取金额以商业银行出具的近3个月还贷记录按月度最高还款额计算年度还款总额;提前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款当前的贷款余额;提取金额保留千元位。

3.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及窗口: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6、7、8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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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广元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三、申请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广元市行政辖区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四、申请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租赁自住住房);     原件1份

(二)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                    验原件

(三)房产管理处出具的房源信息查询表;          原件1份

五、数量限制

无。

六、办理流程

受理→复审→办结。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注意事项

1、提取额度: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6000元;当年未提取的视作放弃,提取额不累计到下一年度;若再次租房提取,距上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2、特别说明: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广元市行政辖区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3、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及窗口: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6、7、8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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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服务窗口(0839)5224015

旺苍服务窗口(0839)4222596

剑阁服务窗口(0839)6601866

青川服务窗口(0839)7209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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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化服务窗口(0839)8724054

朝天服务窗口(0839)8623867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预约办理、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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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广元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三、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广元市行政辖区内有自住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

四、申请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物业管理费);       原件1份

(二)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                     验原件

(三)已办理了房屋产权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须提供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按合同交房时间办理提取;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配偶单方所有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五、数量限制

无。

六、办理流程

受理→复审→办结。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提取公积金。

十、注意事项

1、提取额度:提取上限按5000元/人/年标准执行,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提取上限按3000元/人/年标准执行;当年未提取的视作放弃,提取额不累计到下一年度,若再次支付物业费提取,距上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2、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限配偶、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及窗口: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6、7、8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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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服务窗口(0839)5224015

旺苍服务窗口(0839)4222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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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服务窗口(0839)557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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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广元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三、申请条件

1.缴存职工及家庭成员(限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种类包括恶性肿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帕金森氏病等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

2.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在上述提取范围内。

四、申请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重大疾病或灾难事故);原件1份

(二)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                     验原件

(三)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医保部门提供的近两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医疗费支付证明;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限配偶、子女、父母)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四)近一年内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难事故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五、数量限制

无。

六、办理流程

受理→复审→办结。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

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限配偶、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注意事项

1、提取额度:因患重大疾病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因重大灾难事故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的所需费用。

2、特别说明: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在上述提取范围内;重大疾病种类包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一类特殊疾病门诊疾病:糖尿病有严重的并发症者、肝硬化等19种;二类特殊疾病门诊疾病: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等8种。

3、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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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服务窗口(0839)5224015

旺苍服务窗口(0839)4222596

剑阁服务窗口(0839)6601866

青川服务窗口(0839)7209515

利州服务窗口(0839)5572066

昭化服务窗口(0839)8724054

朝天服务窗口(0839)8623867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预约办理、网上办理

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gys.sczwfw.gov.cn/

办事指南获取方式:B区大厅各楼梯口侧触摸屏、各窗口多功能服务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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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广元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三、申请条件

1.职工退休的;

2.自由职业者,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                       

四、申请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原件1份

(二)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                         验原件

(三)退休证或退休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五、数量限制

无。

六、办理流程

受理→复审→办结。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

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注意事项

1.缴存职工及配偶名下有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销户;

2.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及窗口: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6、7、8窗口

业务办理、咨询电话:市本级窗口  0839)5572068 

苍溪服务窗口(0839)5224015

旺苍服务窗口(0839)4222596

剑阁服务窗口(0839)6601866

青川服务窗口(0839)7209515

利州服务窗口(0839)5572066

昭化服务窗口(0839)8724054

朝天服务窗口(0839)8623867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预约办理、网上办理

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gys.sczwfw.gov.cn/

办事指南获取方式:B区大厅各楼梯口侧触摸屏、各窗口多功能服务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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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广元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三、申请条件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申请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原件1份

(二)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                      验原件

(三)县级以上医院和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或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五、数量限制

无。

六、办理流程

受理→复审→办结。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注意事项

1.缴存职工及配偶名下有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销户;

2.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及窗口: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6、7、8窗口

业务办理、咨询电话:市本级窗口  0839)5572068 

苍溪服务窗口(0839)5224015

旺苍服务窗口(0839)4222596

剑阁服务窗口(0839)6601866

青川服务窗口(0839)7209515

利州服务窗口(0839)5572066

昭化服务窗口(0839)8724054

朝天服务窗口(0839)8623867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预约办理、网上办理

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gys.sczwfw.gov.cn/

办事指南获取方式:B区大厅各楼梯口侧触摸屏、各窗口多功能服务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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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广元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三、申请条件

职工到国外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   

四、申请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原件1份

(二)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                         验原件

(三)出境定居证明文件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 复印件1份

五、数量限制

无。

六、办理流程

受理→复审→办结。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

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注意事项

1.缴存职工及配偶名下有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销户

2.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及窗口: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6、7、8窗口

业务办理、咨询电话:市本级窗口  0839)5572068 

苍溪服务窗口(0839)5224015

旺苍服务窗口(0839)4222596

剑阁服务窗口(0839)6601866

青川服务窗口(0839)7209515

利州服务窗口(0839)5572066

昭化服务窗口(0839)8724054

朝天服务窗口(0839)8623867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预约办理、网上办理

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gys.sczwfw.gov.cn/

办事指南获取方式:B区大厅各楼梯口侧触摸屏、各窗口多功能服务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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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广元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三、申请条件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申请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死亡销户);          原件1份

(二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 复印件1份

(三)代办人员办理,须出具死亡职工原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及户名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须出具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账户余额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应规定处理。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五、数量限制

无。

六、办理流程

受理→复审→办结。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注意事项

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账户余额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应规定处理。

2.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职工在职期间因判刑、辞职、解聘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及窗口: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6、7、8窗口

业务办理、咨询电话:市本级窗口  0839)5572068 

苍溪服务窗口(0839)5224015

旺苍服务窗口(0839)4222596

剑阁服务窗口(0839)6601866

青川服务窗口(0839)7209515

利州服务窗口(0839)5572066

昭化服务窗口(0839)8724054

朝天服务窗口(0839)8623867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预约办理、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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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广元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三、申请条件

职工在职期间因判刑、辞职、解聘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申请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原件1份

(二)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                     验原件

(三)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五、数量限制

无。

六、办理流程

受理→复审→办结。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

职工在职期间因判刑、辞职、解聘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注意事项

1. 缴存职工及配偶名下有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销户;

2.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主办单位: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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