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不再由缴存职工
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通知
各科室、县(区)管理部: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不再由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通知》(川建金发[2018]409号)要求,经研究,从2018年5月7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在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不需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确有需要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的,由业务受理窗口自行扫描打印或复印,且不得向职工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通知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7日
主办单位: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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