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先生: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公积金委〔2019〕3号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职工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可不予受理该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近日,公积金剑阁管理部已在县财政多次协调财政预算单位公积金转款事宜,待财政划款后单位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方可办理提取业务。
感谢您的来信!咨询电话: 0839-6601866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