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
张艳,您好!
你的来信已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广元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5条措施》(广府发〔2015〕13号)的执行问题。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35条措施》发布之日起,认真贯彻落实“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和“一次缴纳6个月公积金后即可办理公积金贷款购房。”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一次缴纳6个月公积金后即可办理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解读问题。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信贷业务的实际情况对该条解释为:一是既往建缴单位新进职工一次性缴纳6个月公积金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且没有10万元的限额规定,按正常程序办理公积金购房贷款即可;二是新建缴单位新进职工一次性缴纳6个月公积金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申贷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
三、关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10万元的补救措施。一是按照公积金缴交细则,连续足额缴交公积金一年后再申请贷款;二是先申请商贷购房,待商贷合同执行一年后,再申请将商业贷款转成公积金贷款。
感谢来信。业务联系电话:0839----5572067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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