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主任你好,我是广元监狱一名职工,拟购位于买雪峰九华村的一套在建经济适用房,并准备办理公积金贷款。根据《广住发〔2010〕23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在贷款归还满一年后,经管理中心同意,可以万元为单位提前部分归还贷款本金,每年只能办理一次,累计不能超过5次”,今年7月(估计日期),我单位邀请利州区管理部(也可能是贵中心)的工作人员来我狱进行相关政策宣讲,他们也按此规定进行讲解;目前正要办理贷款手续,监狱却发文称:公积金贷款的按“在还贷满一年后,每年可以提取不超过上年度还款总额的公积金余额”(下称“后政策”)执行;“后政策”对于公积金余额较少的职工(多为曾经提取过公积金的)来说,损失不大,而对于公积金余额(6-8万)较多的职工(多为首套房)而言,将付出比商贷更多的利息,公积金贷款是一项惠民政策,但它显然难惠我们这类首套房职工。请问主任:1、“后政策”是贵中心出台的吗?仅适用广元监狱职工还是适用所有广元市民?依据什么?2、《广住发〔2010〕23号》的规定还有效吗?效力适用于广元监狱职工吗?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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