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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公积金提取政策咨询 写信时间 2013-11-04
信件内容 主任你好,我是广元监狱一名职工,拟购位于买雪峰九华村的一套在建经济适用房,并准备办理公积金贷款。根据《广住发〔2010〕23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在贷款归还满一年后,经管理中心同意,可以万元为单位提前部分归还贷款本金,每年只能办理一次,累计不能超过5次”,今年7月(估计日期),我单位邀请利州区管理部(也可能是贵中心)的工作人员来我狱进行相关政策宣讲,他们也按此规定进行讲解;目前正要办理贷款手续,监狱却发文称:公积金贷款的按“在还贷满一年后,每年可以提取不超过上年度还款总额的公积金余额”(下称“后政策”)执行;“后政策”对于公积金余额较少的职工(多为曾经提取过公积金的)来说,损失不大,而对于公积金余额(6-8万)较多的职工(多为首套房)而言,将付出比商贷更多的利息,公积金贷款是一项惠民政策,但它显然难惠我们这类首套房职工。请问主任:1、“后政策”是贵中心出台的吗?仅适用广元监狱职工还是适用所有广元市民?依据什么?2、《广住发〔2010〕23号》的规定还有效吗?效力适用于广元监狱职工吗?谢谢回复!
回复内容 蒋福豪: 你好!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住房公积金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中心运作的原则。根据2013年7月26日广元市四届四次管委会纪要:一是暂停执行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内可分三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归还本人名下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二是有住房公积贷款的职工在贷款满一年后,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内可按年度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还年度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适用于广元市辖区内所有缴存人。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联系电话:0839---3309415 3307356感谢你的关注!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11月11日

主办单位: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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