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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关于公积金提取问题 写信时间 2013-08-08
信件内容 我本人在广元市工作,老婆在成都工作并按揭购房,曾经在广元市提取过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后来被告知不能再取了,请问为什么?住房公积金作为用户本人的资产,在用户最需要的时候却被闲置在你中心,而不能解用户燃眉之急,到底是方便了你们还是用户?到底是用户的钱还是你们的钱?
回复内容 段中华同志: 你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研究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广府阅【2010】83号)第二条规定: 1、职工在异地(广元市行政辖区外)购买自住住房时,不能提取使用本人(含配偶)帐户内公积金余额。 2、职工在归还本人及配偶名下异地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含商业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两类的年度还贷、部分提前还贷、正常结清及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业务)时,不能提取使用本人(含配偶)帐户内公积金余额。 感谢你的关注!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咨询电话:0839-3307356、0839—3309415(资金归集科)3309842(信贷业务科)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8月12日

主办单位: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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