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
段中华同志:
你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研究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广府阅【2010】83号)第二条规定:
1、职工在异地(广元市行政辖区外)购买自住住房时,不能提取使用本人(含配偶)帐户内公积金余额。
2、职工在归还本人及配偶名下异地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含商业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两类的年度还贷、部分提前还贷、正常结清及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业务)时,不能提取使用本人(含配偶)帐户内公积金余额。
感谢你的关注!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咨询电话:0839-3307356、0839—3309415(资金归集科)3309842(信贷业务科)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