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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关于《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实施细则》的有关问题请求解答 写信时间 2021-04-16
信件内容 广住发(2019)第21号细则针对提取公积金,特别说明中第二条为“所购买的商品房须为职工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因为本人在成都某央企的二级单位工作,实际工作地在苏州,但是户籍是成都,公积金是在广元缴纳,目前在苏州商业贷款买了房,该说明是否意味着不可以异地提取公积金用于还商业贷款的房贷? 如不可以,是否可以特殊情况酌情考虑予以提取?
回复内容 张路: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您曾经打电话向我中心业务人员咨询过相关政策,也来过信咨询,广元市缴存单位职工是依照《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实施细则》(广住发(2019)第21号) 第三章第十六条 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二)身份证原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银行加盖业务印章的当前贷款余额表及近3个月还贷明细; (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和配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五)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商业银行加盖业务印章的一次性还款同意书; (六)职工本人银行卡。 办理时限:《商业银行借款合同》执行满1年后办理;若再次还贷提取,距上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提取额度:年度还款提取金额以商业银行出具的近3个月还贷记录按月度最高还款额计算年度还款总额;提前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款当前的贷款余额;提取金额保留千元位。 特别说明: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而您情况特殊,您单位的职工遍布全球,分别在成都或广元缴存,您单位现在执行的政策是结合了两地的制度而制定的,如需办理此项业务,需提供工作所在地社保证明或营业执照,户籍所在地的无房证明,携资料原件到你单位财务处予以办理。详细情况还需联系您单位的公积金负责人。 感谢您的来信!业务咨询电话:0839-5572068/3316932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21日

主办单位: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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