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跃东: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广公积金委〔2019〕3号文件《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账户内的余额并销户(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方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一)职工退休的;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部分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限配偶、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综上所述,提取使用公积金不能用于购买汽车。
感谢您的来信!公积金提取业务咨询电话:0839-5572068、3316957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