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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关于公积金缴纳的相关问题 写信时间 2013-07-10
信件内容 请教贵中心一个问题:对于广元辖区的企事业单位,公积金是否必须给员工缴纳,这个具有不具有强制性?如果没有强制性,请问参照国家哪条法律法规,企事业可以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谢谢
回复内容 张先生您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给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义务性:住房公积金通过国家政策规定强制执行,所有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你所在单位如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请你与我中心资金归集科联系,我们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催缴催建。感谢您的关注!联系电话:3307356,3309415

主办单位: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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