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
张海强: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实施细则》(广住发[2019]第21号)规定,第三章第十五条 偿还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限广元市行政辖区内):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身份证原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本人银行卡。
办理时限:《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执行满1年后办理;若再次还贷提取,距上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提取额度:年度还款提取金额以系统提示的当月还款金额计算年度还款总额,且公积金余额须保留1个月还款金额;提取金额保留千元位。
特别说明:
1.凡开通公积金委托扣款还贷业务的,不再上述提取范围内;
2.提前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银行卡到公积金信贷业务窗口办理。
感谢您的来信!业务咨询电话:0839-3316932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