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赵主任你好:这是本人第五次通过贵网站开辟的“有问必答或社区互动”(第二次有问必答未回复)了解关于异地购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问题了,通过9月23日在你办公室与你面对面的交流和前四次贵网站 “有问必答或社区互动”的解答,以及对你提供的国务院和省市相关文件政策。本人通过相关文件政策的学习和查阅贵网站所开辟的书记市长信箱、领导信箱和有问必答内容,我认为本人在都江堰所购的自住住房完全符合国务院350号令、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四川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和川建发【2007】99号等相关文件所涉及的购自住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条件要求。你认为本人在都江堰所购置的住房不属于“自住住房”的问题,在贵网站“政策法规”2013年9月26日上传的《广元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不知为何该文件现在已从网站删除),已经有了答案。对于你所提到的广住发【2010】23号文件所涉及的异地购置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应该是平权关系。本人有三方面的质疑:1、该文件的执行对象是贵中心科室,对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个人不具备约束性;2、该文件的母文件是广府阅【2010】83号文件,而广府阅【2010】83号文件部分内容具有瑕疵(在你的领导信箱回信中已说明)不应具备执行条件;3、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是一项惠民、利民、便民的广普性政策,贵中心发布的相关政策也应该符合这一原则,否则将失去政策的广普性和科学性,更不符合当前中共中央决定开展群众路线教育主题活动精神。鉴于上述,现再次申请合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在本人老家都江堰购买自住房资金的不足,希望得到你明确的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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