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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写信时间 2014-06-11
信件内容 领导您好!我于今年二月到住房公积金准备以租房提取公积金,被告知需要出示房管部门备案的租房合同,到房管部门又被告知他们不备案租房合同,然后我在网上咨询,说是正在跟房管部门协调,不知道这马上就要4个月了,协商出什么结果没有?因马上就要交房租了,比较急,请体谅我们这些有实际困难的普通老百姓!盼回复!
回复内容 小郭 : 你好:来信收悉,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房租金业务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民服务的举措之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是证明租房行为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办法》规定了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供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其依据是《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第八条规定:“直辖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被赋予该项职能。据了解,在省内开展租房提取的成都等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明确规定了要提供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将主动和建设房管部门协调此事。 谢谢你的来信。 业务联系电话:0839—5572068 557206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6月12日

主办单位: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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