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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公积金政策方面咨询 写信时间 2014-08-11
信件内容 主任你好,我于2013年6月份结婚,在结婚之前买了一套房子,于2012年10月份付了首付款。在2013年11月份办理了广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手续,贷款23万,是以我妻子的名义办理的,在工行用她的名字开的户头,每月还1500,到目前为止一共还了12000元。现在我和妻子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协议房子归我(本来也是我婚前买的),想问一下,像我们这种情况,在离婚之后,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能不能变更成我,由我继续还贷?
回复内容 小易你好: 感谢你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关心,你所提问题,现回复如下: 你说的情况是不能变更申请人的,但可由你继续归还,具体请同我中心信贷科联系,电话5572067、3309842.

主办单位: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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