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
杨:
你好!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办法》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的概念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据此,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广大职工合法权益。你们可向工作单位直接提出诉求或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我们将依法向你单位催建催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感谢你的来信!
投诉电话:0839—3311999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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