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
张先生:
你好!
来信收悉,现就你关心的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内容回复如下:
一、关于缴存比例
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单位与职工个人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他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二、关于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管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该办法第十八条特别规定“中央、外省市机省属驻市州单位,在工作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工作所在地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执行的政策和标准是统一的。但由于区域内经济发展的差异,导致县(区)之间缴纳公积金的标准有所不同。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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