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生: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与您电话联系,了解到您曾经购房时已经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住房,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公积金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感谢您的来信!信贷业务咨询电话:0839-3309842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24日
主办单位: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38 川公网安备51080002000291号 蜀ICP备09026795号-1
业务咨询电话:0839-3309842(贷款) 0839-3316957(归集、提取) 工作联系电话:0839-3308640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