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本人2012年9月贷了住房公积金在苍溪荣新江南半岛买了房,按约定每月还款,到现在还款已经满一年,达到提取帐户内公积金余额用于还贷的要求。但是我去苍溪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取我帐户类的公积金用于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却被拒绝,并且没有告诉我拒绝的原因。我查询了广元市公积金管理的相关文件,上面都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部分贷款本息是允许的,只是规定每年只能办理一次,累计不能超过5次。我仔细研究了文件规定,发现本人符合所有提取条件。我想知道是否苍溪的规定有所不同。还是本人申请资格或材料准备不足,如果是因为这样的原因,请作出明确说明,那样本人可以配合办理。但不应该这样武断地拒绝,而且不解释任何缘由就彻底切断办理渠道。因此,我希望公积金管理中心能给出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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