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尊敬的主任先生(女士):你好!原谅我在你百忙之中,打扰一下。本人1998.9——2009.9月在旺苍工作,与旺苍县人事局及教育局解除人事关系是2010年2月。具体来说,1998.9—2004.9在旺苍县国华初级中学任教,2004.9—2009.9在旺苍中学任教。1998.9—2010.2期间一直续存人事关系。近日委托同事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事宜,已办完结。为期工作11年整,人事关系续存11年又6个月,一共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7337.16元。询问了解了过去工作情况相仿的一些同事,似乎差异很大。所以特向你咨询。1.是否包括国华初级中学和旺苍中学两个工作期限的金额?2.是否两个工作期限都已足额缴纳?3.若是以上情况又如何补救?4.我特需要一张缴纳详单,可能是未将我的信息录入,一直都无法在网上查询。所以很多信息和想法都不对称。问题冗长,见谅!还望能得到确实回复。顺祝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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