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
王女士:
你好!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广住发〔2010〕2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1、职工在异地(广元市行政辖区外)购买自住住房时,不能提取使用本人(含配偶)帐户内公积金余额。2、职工在归还本人及配偶名下异地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含商业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两类的年度还贷、部分提前还贷、正常结清及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业务)时,不能提取使用本人(含配偶)帐户内公积金余额。
感谢你的来信!
业务联系电话:0839—3309415 3307356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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