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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建议取消《广元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中的下段话 写信时间 2014-11-14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广元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广住发〔2014〕39号的发布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缓解购房用户的经济压力,保障了大家的利益,但我感觉下面这条规定令人感到遗憾,这句话在:第二章第四条有关装修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特别说明的一段话,这段话是“本套房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购房时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或办理过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业银行贷款)的不在上述提取范围内。”这一规定限制了很多购房者利益,建议把这段去掉,这样会更大程度满足缴款用户的需求,请领导考虑。
回复内容 谢谢你的建议,我们将积极考虑。

主办单位: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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