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赵主任你好!我想你已经明白“广府阅[2010]81号”文件所讲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对公积金的使用,特别是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使用是有规定的,用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部分作为“公积金中心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的奖励,妥当吗?为什么异地购房公积金贷款是可以的,而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却不行,这下我算明白了。我四次留言(暂时有两次回复),几次到贵中心,从业务员到中心赵主任你,我都找到了,但是我的诉求仍无果。我只好继续寻求维护我合法诉求的途径和方法。增值收益2100万,公积金中心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的奖励20万。缴费人的利益?国家的政策法律?人民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