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松: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购买商品房提取事项清单如下:
一、受理条件
1.所购买的商品房产权须为职工本人、配偶名下单独所有或共同所有,或产权为本人与直系亲属共同所有;
2.所购买的商品房须为职工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川渝地区除外);
3.购买商品房属非住宅性质公寓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的住宅性公寓除外);
4.在购房时已申请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受理其该套住房的提取业务。
二、所需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
2.购房地为户籍所在地,提供本人或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地为非户籍所在地,提供缴存地的缴存证明原件(川渝地区除外)。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退)。
三、特别说明
1.办理时限:《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办理。
2.提取额度:购房全额付款的,提取额不超过总房款70%;首付含商业银行贷款提取额不超过总房款30%(购房首付款的,实行“先自付后提取”)。产权为本人与直系亲属共同所有的(直属亲属关系以户口薄或其他相关佐证证明),按所占产权份额提取。
3.需委托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退)。
四、注意事项
职工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不受理提取公积金业务。
五、办理渠道
职工公积金缴存地、四川政务服务网
感谢您的来信!苍溪公积金提取业务咨询电话:0839-5224015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