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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 2024-01-17 来源: 市公积金中心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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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切实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还贷压力,规范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广公积金委〔2019〕3号)《广元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广住发2023〕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缴存人,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商转公贷款方式分为商转公贷款直转、自筹偿贷和另行提供抵押物(其他房产抵押)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一种方式办理。

(一)商转公贷款直转:借款人未结清商贷余额,以商贷已抵押住房作第二顺位抵押至公积金中心,申请直接将未结清商贷余额转为公积金贷款,用公积金贷款来结清商贷实现商转公,称作直转。选择此种方式办理的商贷银行必须是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的委贷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邮储银行)。

(二)自筹偿贷:借款人自筹资金将商贷本息结清并解除抵押后,再以该住房作第一位抵押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现商转公。

(三)另行提供抵押物(其他房产抵押借款人未结清商贷余额,以房作第一位抵押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用公积金贷款来偿还商贷,实现商转公。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是在广元市行政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贷的公积金缴存人,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均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六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除需满足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借款人为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人之一或其配偶。

(三)有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商贷还款期间逾期累计不超过6期,连续不超过3期,无逾期贷款余额。

(四)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房屋必须为同一套自住住房且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偿还本笔商贷。

(六)没有足以影响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其他情形。如:发放原商贷的商业银行为该套住房的唯一抵押权人且无其他抵押、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

第七条 借款人配偶应作为借款共同申请人,并共同承担贷款本息的偿还责任。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信用认定按照《广元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广住发2023〕24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照《广元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广住发2023〕24号)相关规定执行,且不得超过申请当月商贷余额。若商贷余额大于购房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以购房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为最高限额;若购房商贷实际发放金额小于购房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以商贷余额为贷款最高限额。曾提取公积金支付该套住房首付款的,贷款额度还应扣减所提首付款(以万元为单位的整数)

第十条 借款人偿还各种贷款月还款额和月收入的认定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的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须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贷款期限。

第十二条 商转公贷款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法定利率执行。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所需资料:

1.贷款申请表。

2.身份证件及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复印件(原件验退)、未婚声明等。

3.信用报告:有效期在一个月内的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信用报告(原件)。

4.原购房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原件验退)。

5.原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复印件(原件验退)。

6.商业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还款记录、贷款余额表和同意提前还款通知书(加盖银行印章的原件)。

7.收入证明材料。借款人夫妻双方近六个月银行工资流水等收入证明(原件)。

8.委托扣款账户:符合委贷银行扣划要求的借款人个人借记卡复印件(原件验退)。

9.评估报告:另行提供抵押物(其他房产)作抵押时需提供评估报告(原件)。

10.委托公证书:夫妻双方无法同时到现场办理时需提供委托公证书。

11.借款人或配偶为异地缴存人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近6个月公积金缴存明细(原件)。

第十四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一、三种方式的基础流程

贷款申请。申请人在原商贷银行公积金受理窗口提出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并配合公积金中心贷款调查和审查。

贷款受理。委贷银行对贷款申请及申请资料进行受理、调查、初审,核实抵押权登记信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受理,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公积金中心;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将在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复审和审批。

合同签订。贷款审批同意后,公积金中心、委贷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二、不同方式的具体流程

(一)直转方式

1.基础流程。

2.办理第二顺位抵押。公积金中心会同借款人(抵押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

3.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证明》,再次核实抵押权登记信息,核实无误后将贷款资金以借款人偿还商贷名义划入银行过渡户,委贷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用于结清借款人住房商业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自行补齐(贷款受理人员通知借款人将不足资金存入委贷银行指定的监管账户,再由贷款受理人员与委贷银行内部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再行贷款发放确保及时结清原商贷,剩余资金由委贷银行直接转入到借款人的个人账户)。

4.落实抵押。委贷银行应在商转公贷款发放成功,并在确认借款人商贷结清、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会同借款人(抵押人)5个工作日内完成商贷抵押登记的注销。公积金中心核实原商贷银行抵押权注销情况并扫描至业务系统,注销后公积金中心即为第一位抵押权人,实现公积金贷款抵押落实。

(二)自筹偿贷方式

1.基础流程。

2.办理第一位抵押。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在5个工作日内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注销原商贷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核实原商贷银行抵押权注销情况,会同借款人(抵押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第一位抵押权登记,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

3.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证明》,再次核实抵押权登记信息,核实无误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

(三)另行提供抵押物(其他房产抵押方式

1.基础流程。

2.办理第一位抵押。公积金中心会同借款人(抵押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第一位抵押权登记,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

3.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证明》,再次核实抵押权登记信息,核实无误后将贷款资金以借款人偿还商贷名义划入银行过渡户,委贷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用于结清借款人住房商业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自行补齐(贷款受理人员通知借款人将不足资金存入委贷银行指定的监管账户,再由贷款受理人员与委贷银行内部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再行贷款发放)。

4.结清商贷。商转公贷款发放成功后,借款人及时结清原商贷,剩余资金由委贷银行直接转入到借款人的个人账户。委贷银行会同借款人(抵押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商贷抵押登记的注销,公积金中心核实原商贷银行抵押权注销情况。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在每期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在贷款结清前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等追偿措施。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接受公积金中心对其还款能力、抵押物等情况的检查,对已经或可能出现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公积金中心,并配合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借款人在履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期间出现还款逾期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通过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资料等方式违规获取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委贷银行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体系,确保公积金贷款的正常回收,共同规避公积金贷后风险。

(一)委贷银行跟踪贷款抵押权的办理情况。原商贷结清后及时督促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商贷抵押登记的注销工作,确保公积金中心成为第一位抵押权人。在顺位抵押登记未完成前,因借款人失误,而给公积金中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由借款人自行负责;因委贷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而给公积金中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由委贷银行负责。

(二)委贷银行负责按月收回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委贷银行应按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的约定及公积金贷款逾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委贷银行、公积金中心等有关个人和单位在商转公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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