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在细度贵中心文件后:购买商品房提取: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购房);2.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3.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4.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验退)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复印件;购房首付款票据原件(验退)和复印件;5.提取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实行“报账制”。 提供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验退)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复印件;购房首付款票据原件(验退)和复印件;6.开发商的开户行、账号及户名。办理时限:《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额度:购房提取额不超过总房款的80%,首付提取额不超过总房款的20%;提取金额保留千元位。特别说明:在购房时已提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受理其该套住房相关公积金贷款申请。若二次购房提取,须间隔1年时间。问题:该条款出至广住发30号文,问买房首付后用公积金贷款按揭,能否支取公积金余额用于首付款报账制?你们中心回答无法。原因是我已经有公积金贷款了无法再取现进行支付首付款报账。但是查询你们30号文件,规定不明确该文件中规定:“特别说明:在购房时已提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受理其该套住房相关公积金贷款申请。若二次购房提取,须间隔1年时间。”只是“规定购房时提取使用公积金的不能再受理公积金贷款”并未看见有“明确规定有公积金贷款的不能进行首付款提取业务”,也未明确规定首付实行报账制度必须是商业贷款才能实施?“在购房时已提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受理其该套住房相关公积金贷款申请”不能简单的人为解释反推为"有公积金贷款,就不能进行首付款提取报账吧?这是严谨的政策法规不能这样的。我目前首付购房了,用公积金贷款,按照你们目前制度我可以理解为,我符合提取公积金报账首付款制度。因为:因为你们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公积金贷款的不能进行首付款提取报账业务”只规定了“在购房时已提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受理其该套住房相关公积金贷款申请”,我在购房时并没有提取使用过公积金。我只是提取首付报账,并不是申请相关贷款。所以我目前首付购房了,用公积金贷款按揭。会按照你们的制度来提取余额报账首付款。如果你们有什么意见或不办理,可以申请法院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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